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20 09:45:19 阅读量: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所有的民事纠纷都由人民法院主管。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审结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宅基地系东西相邻,被告居东。1996年12月经人民政府批准给其划定了宅基地。此后其建起北房和东房。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竟将自己的西院墙垒在其背墙上,导致墙皮剥落,常年潮湿,不能住人。2014年人民政府确认被告侵犯了其权利,并责令被告限期拆除其西边院墙,但是被告不理不睬。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拆除其西边院墙 。
原告虽以被告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权属不清的情形。
承办法官即向原告杨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由于土地权属不清,本案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原告表示继续申请人民政府解决,并自愿撤回了起诉。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起诉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