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20 10:16:41 阅读量:
原告丈夫孙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告韩某因资金周向原告樊某借款,并由其父韩某某提供担保。一年后,被告韩某父子玩起了“人间蒸发”,无奈之下,原告诉请法院主张欠款及利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樊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月18日,被告韩某因资金周转从原告樊某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按月结息,如不能按时清本付息,从借款之日起每天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付滞纳金,并出具有借条。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之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案外人郭某作为见证人亦在借条上签字。1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给被告韩某打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韩某清偿利息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二被告便失去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樊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 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某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韩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故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开庭时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张 晖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