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2 15:52:26 阅读量:
2014年10月6日,被告李某李某因工程需要在原告冯某冯某处购置彩钢材料若干,后经核算之后被告李某下欠原告冯某彩钢材料款168640元。原告冯某多次索要,被告李某于2017年3月1日向原告冯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60天内将欠款还清。原告冯某于2017年3月7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案件并未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法官认为法律的重要使命就在于使群众能够按照统一规则的指引来进行活动,维护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和交易秩序。原告冯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支付货款,被告李某提出该欠款未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本案中原告冯某将没有受到侵害的权益诉诸于法律,无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有败诉的风险。经法官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详细阐明法理,原告冯某当即予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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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