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2 12:14:22 阅读量:
不知不觉在执行岗位上我已摸爬滚打有十五个年头了,有人说执行工作轻松,就是整天坐车出去溜达,见到被执行人就要钱,不给就拘留,工作性质简单,不用费脑子,实在不行使用强制手段就足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事实却并非如此。
法院执行工作是要讲究艺术和方法的。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并非能取得预想的效果。在执行工作中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摸清情况,循序渐进,不断变换执行方式才能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这就是“执行的艺术”。
与被执行人“打交道”也是一门艺术,察言观色、细细盘问常常能发掘出重要线索,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2016年我在执行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是四川人,平日里带着十几个老乡在工地上承包一些活计。2012年杨某从被执行人李某处承包了户县一个两栋楼的主体工程项目,本想着干完活能赚上一笔,出乎意料的是活干完了还有20余万元的工程款却迟迟未能拿到。
杨某多次索款无果后将李某起诉到户县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所欠工程款205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初,李某表现得相当诚恳,称其不是不给钱,而是尚有700万元外账没有收回,现在车也卖了,确实无力偿还。在我们向其阐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李某答应一个月内给付。
然而一个月很快过去了,被执行人李某仍以无钱为由一再拖延。而杨某这边因为拿不到钱多次到法院催案,称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