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2 18:56:55 阅读量:
2003年初,程琳与齐峰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2004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5月,程琳生育一子。齐峰家境优越,而程琳出身农村,初中毕业便辍学打工,至结婚时也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于二人的结合,齐峰家中是强烈反对,但是执拗不过齐峰意愿。婚后共同生活中程琳与齐峰家人矛盾日显,家中经常吵闹不断。齐峰长期受到工作上的压力和家庭矛盾折磨,精神长期压抑,最终发展成为偏执型精神病。齐峰患病后,程琳与其家人之间的矛盾并未消弭,反而更甚。程琳只得带着孩子,租住在外。
2014年4月,程琳诉至西安阎良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发现齐峰意识不清,经调查得知齐峰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因程琳不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为维护齐峰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程琳的诉请。后,齐峰父亲齐涛作为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齐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委托鉴定后,判决宣告齐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齐涛为齐峰监护人。2016年3月,程琳再次起诉离婚,因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撤回起诉。2017年1月,程琳第三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齐涛作为齐峰法定代理人到庭应诉并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程琳和齐峰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一并作了处理。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作为被告的齐峰患有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特殊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齐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程琳要求离婚,齐峰法定代理人齐涛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