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01 17:18:29 阅读量:
6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江飞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江飞伙同刘洋(已判刑)翻墙进入三原县中瑞家具有限公司自行车棚,由被告人王江飞望风,刘洋撬锁盗走一辆真爱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
2、201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江飞伙同刘洋来到三原县隆花园小区,盗窃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两人将被盗车辆存放于南环路一小区单元楼下,后被盗绿佳牌电动车被失主追回。
3、2015年6月7日,被告人王江飞来到三原县怡水花园小区院内,将停放在小区的一辆橘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4、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江飞来到三原县滨港小区院内,将停放在小区的一辆白蓝相间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5、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江飞在三原县罗马花园小区,将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一辆白粉相间艾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江飞来到三原县罗马花园小区,将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一辆绿白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7、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江飞来到三原县交大康桥小区,将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