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01 17:11:46 阅读量:
陕西韩城法院 张延岚
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四名未成年人先盗窃后抢夺的团伙犯罪。他们先是盗窃了三辆摩托车,又驾驶所盗摩托车中的两辆实施抢夺。四人中三人17岁、一人16岁,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却连续实施“两抢一盗”犯罪,一天里作案四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让人扼腕痛惜!
2016年5月18日,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张延岚法官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通知四被告人的家长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中,被告人贾某说“在盗窃之前,只知道要去盗窃,不知道要去抢夺”。法官问“抢夺之前是否知道要去抢夺”,答“知道”。法官正告“在盗窃之前知道要去盗窃,在抢夺之前知道要去抢夺,说明盗窃和抢夺的预谋阶段你都参与了,犯意清晰,有啥可狡辩的?”被告人贾某低下头答“我错了,审判员,我认罪。”被告人董某说“抢夺所得的300多元赃款,四个人一起坐车、吃饭花了”,但其余三名被告人都说“抢夺后没有分到钱,也没有花费这些钱”。法官分别讯问这三名被告人“抢夺所得的300多元谁保管着?”都答“由董某保管”。又问“抢夺后是否一起坐车、吃饭?”都答“是的”。又问“坐车和吃饭的钱由谁支付?”都答“由董某支付”。最后告诫三被告人“端正态度,据实回答,到底花费该300多元没?”三被告人见法官思路缜密,无法抵赖,都低下了头,回答“四人共同花费了这300多元。”被告人师某的辩护人说:“其余三名同案犯的家长在本案赃物赃款都已追退的情况下,对本案四名被害人共赔偿了5100元,属于过量赔偿。”法官及时予以制止,并当庭说明: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是被刑法认可、鼓励的,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无所谓“过量赔偿”一说。大家看到法官如此公允,不禁肃然起敬。庭审结束时,张法官询问四被告人:“今天你们的父母都在场,他们身在农村,辛苦度日,将你们抚养长大不易,你们不思进取、不图感恩回报,反而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如此所作所为对得起他们吗?”四人面露愧色,纷纷表示:因年幼且法律意识浅薄而作案,通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真学法,愿意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两天后,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对他们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了罚金。四被告人和他们的家长都表示不上诉,同时主动缴纳了罚金。本案的审判圆满结束!经过张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审理,终于使四个懵懂少年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明白了犯罪有愧于父母、社会,并且下决心痛改前非!张法官为及时挽救了四个失足少年而倍感欣慰!连日来的辛勤工作也倍感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