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5-11-18 12:01:46 阅读量:
“十不准”内容为:
(一)不准未经立案执行,或者违反规定私自办案。
(二)不准对当事人提供的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的财产线索,不及时实施查控措施。
(三)不准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损毁证据及案件材料,或者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
(四)不准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五)不准拖延处置、违法处置涉案财产。
(六)不准不及时兑付或者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案件款物。
(七)不准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信访不按规定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
(八)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指令或监督意见。
(九)不准在执行环节为案件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过问、请托说情或者干预他人经办案件。
(十)不准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吃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安排旅游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陕西高院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人员违反“十不准”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