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检察 | 基层院破解电信网络诈骗难题的路径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07 08:55:14 阅读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且逐渐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诈骗形式多样、跨地域甚至跨境作案等特点,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基层检察院作为打击犯罪、维护正义的前沿阵地,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本文深入探讨基层检察院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面临的现状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路径思考,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一、基层检察院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与挑战

(一)案件办理难度大

一是证据收集与固定困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掩盖真实身份,通过虚拟身份进行交流和交易,使得证据的追踪和收集难度大幅增加。电子证据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类型,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且往往分散存储于不同的网络平台、服务器以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中。在跨地域、跨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收集电子证据需要跨区域、跨国境的协作配合,协调难度大、耗时长,容易错失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此外,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判断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严格的程序规范,基层办案人员在技术能力和经验方面可能存在不足,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二是犯罪组织认定复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组织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犯罪团伙内部分工精细,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不同层级的成员之间往往只进行单线联系,主犯通常隐藏在幕后,通过网络远程指挥和操控整个诈骗过程。在案件办理中,准确区分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一般参与者,认定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任务。这不仅需要对大量复杂的资金流向、信息流进行梳理分析,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法律适用不明确

一是新类型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缺失。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犯罪手段的快速演变,一些新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不断涌现,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诈骗、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诈骗等。然而,现有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些新类型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的困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新型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等方面,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二是罪名竞合与界限认定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罪名,如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等。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诈骗,会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形成罪名竞合的情况。如何准确界定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条款,是基层检察院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面临的又一难题。例如,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的行为时,需要准确区分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限,以及确定是否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

(三)跨部门协作不畅

一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公检法机关以及金融、通信、互联网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业务数据和信息,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规范的信息共享流程,这些信息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在部门之间进行共享和流转。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信息、诈骗窝点信息等,可能无法及时传递给检察院和法院,导致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后续的审查起诉工作中面临信息不全面、不及时的困境;金融部门掌握的涉案资金流向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未能与司法机关实现实时共享,影响了对涉案资金的及时查控和追缴。

二是联动协调机制不健全。在跨部门协作中,除了信息共享不畅之外,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和指挥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在办理跨区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之间在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打击效果。

(四)预防宣传效果有限

一是宣传方式和内容单一。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反诈预防宣传工作中,虽然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但总体上宣传方式和内容较为传统和单一。常见的宣传方式包括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等,这些方式的受众范围相对较窄,且宣传内容针对性不强,难以引起不同年龄、职业、群体的关注和共鸣。例如,对于一些中老年人群体,传统的宣传资料可能过于枯燥,无法有效传达反诈知识;而对于青少年群体,法律讲座的内容可能不够生动有趣,难以吸引他们的兴趣,导致宣传效果不佳。

二是宣传深度和广度不足。在实际宣传工作中,基层检察院的反诈宣传往往侧重于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和防范技巧,缺乏对反诈法律知识、案例分析以及风险警示等方面的深入宣传。这使得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知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了解其危害性和法律后果,难以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此外,宣传工作的广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集中在城市社区、学校等场所,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覆盖不足,导致这些地区的群众反诈意识相对薄弱,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目标群体。

二、基层检察院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路径思考

(一)强化案件办理能力

一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应注重培养和引进具备信息技术、网络知识和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通过组织内部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以及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提升办案人员对新型诈骗手段的甄别能力、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可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人才交流机制,促进经验共享和知识互补,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电信网络诈骗办案队伍。

二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的标准化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证据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总结办案经验和规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完善法律适用与协作机制

一是推动法律法规完善。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向立法机关和上级司法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建议。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类型、新手段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为基层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积极参与反诈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在办理跨区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加强与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诈防控体系。同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反诈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反诈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

(三)提升预防宣传实效

一是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受众特点,创新反诈宣传形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发布通俗易懂的反诈短视频、漫画、图文等宣传资料,以生动形象的方式揭露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和伎俩。同时,开展线下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农村等地,举办反诈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点,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增强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此外,可以与当地的学校、企业、社区等建立反诈宣传合作机制,定期开展反诈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不同群体的反诈意识和能力。

二是精准开展宣传引导。针对不同年龄、职业、群体的易受骗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宣传方案。例如,对老年人重点宣传养老诈骗的防范知识,对青少年加强网络诈骗的警示教育,对企业财务人员普及防范电信诈骗的技巧等。通过精准宣传,提高不同群体的识诈防诈能力,营造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反诈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推动诉源治理与科技应用

一是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基层检察院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漏洞和行业监管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协同推动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源头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和回访工作,确保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完善。

二是借助科技力量赋能反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反诈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加强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潜在的诈骗风险和犯罪线索。同时,积极推广使用国家反诈中心 APP 等反诈工具,为群众提供诈骗预警、紧急止付等服务,增强技术反诈能力。基层检察院可以探索建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智能分析平台,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海量的案件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挖掘,为办案人员提供线索梳理、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辅助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作者:王彦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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