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的片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6 14:25:49 阅读量: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何文涛 )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接触到陈兴良教授着的《刑法的启蒙》这本书。恰如其名一样,书中十位刑法学家(思想家)的观点给我们以启迪、让我们去思考。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古典犯罪学派”(十八世纪中叶——十九世纪末),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他们适应了时代的要求,抨击了封建制度,唤起了人们的觉醒。尤其1764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出版,标志着近代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这本书对启蒙思想的直接承续并在刑法学上的科学引申,直接导致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
到19世纪,将自然科学引入社会科学蔚然成风,人们力图用自然科学的最新发现去解释与说明各种社会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实证的事实为依据进行犯罪学问题研究的“实证犯罪学派”登上了历史舞台。实证犯罪学派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迪尔凯姆、李斯特等为代表。尤其是龙勃罗梭在运用实证主义作为方法论对犯罪进行研究的时候,以观察作为研究犯罪的重要方法,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之上,从而结束了对犯罪的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学时代,开创了犯罪学的新时代,实现了从犯罪到罪犯,从行为到行为人的转变。
在被我们现代奉为圭臬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最后总结了一些普遍的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就是被我们现代刑法所确认的罪刑法定主义,罪行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
边沁把刑罚视为一种必要的恶,他认为,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就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刑罚的适用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并非一种主要手段,而且还是有代价的,从功利原则出发,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刑罚是不合适的,这就是所谓的不应适用之刑。
费尔巴哈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他从罪刑法定出发,提出了权利侵害说,以此揭示犯罪的本质。他认为犯罪的本质和犯罪的侵害方面在对于主观权利的损害,刑法的任务乃是对主观权利进行保护,并相应的保障公民的自由。他认为,犯罪不仅是对个别权利的侵害,国家也可以作为具有权利的一个人格来看待,因而对国家的犯罪也属于权利侵害。
康德认为犯罪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样也是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由于犯罪产生的责任,不仅是法律上的,也是道义上的,这种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此应当承担法律上与道德上责任的理论,就是道义责任论。康德认为人是现实上创造的最终目的,从尊重人作为目的的价值出发,对人的行为的反应便只能以其行为的性质为根据,而不能另立根据或另有所求。
黑格尔的刑法理论,尤其以法律报应著称。他认为犯罪是一种不法,强调的是犯罪在客观上对法律秩序的破坏。而且刑罚也不能浅近的看作是一种善,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一种自为的正义。黑格尔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犯罪人也是理性的存在物。他从犯罪中寻求刑罚存在的正当根据,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龙勃罗梭深受达尔文进化论和社会学派创始人孔德的影响,从1872年至1876年间,他亲自到意大利监狱对服刑人员,尤其是惯犯和犯有严重罪行人为重点对象,进行观察、分析和验证他们的容貌、骨骼、体质等方面,从而得出犯罪人具有某些共同的身体上和精神上异常特征的结论,认为犯罪与基因和遗传有关,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并提出对有犯罪生理特征着予以生理治疗。着有《犯罪人论》。
菲利认为,“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犯罪不可能根除,但可以减少、预防”。菲利指出,“一个国家的犯罪在自然领域受个人的生物心理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在社会领域受经济、政治、行政和民事法律比受刑法典的影响要大得多”。他倡导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并制定了一部“没有刑罚的刑法典”。
迪尔凯姆认为,一定社会存在一定的犯罪率,就如同出生率、死亡率、结婚率一样,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病态的现象。犯罪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只是其存在方式在不同社会中有所不同。犯罪不仅是社会产生改革的需要,间接地有益于社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直接地为社会变革作准备。这就是迪尔凯姆从社会学视角提出的犯罪正常论和犯罪功能论。
加罗法洛建立自然犯罪理论。他认为犯罪并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情感的侵害。这里的情感,主要指道德感,确切的说是怜悯与正直这两种情感的侵害。既道德异常者。道德异常是犯罪人与正常人的根本区别,而这种道德异常可表现为生理异常,也可能表现为心理异常。
李斯特强调犯罪是行为人基于其社会危险性格实施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并且通过这种侵害行为表现行为人的责任性格。正如李斯特所言“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李斯特将目的刑主义引入刑罚当中,导致了一场在刑事实证学派思想主导下的刑罚革命,这主要表现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确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正如其所言“矫正可以矫正的,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从建构公理的贝卡利亚到关切目的的李斯特,从追求功利的边沁到到遭遇基因的龙勃罗梭,从崇尚威吓的费尔巴哈到防卫社会的菲利,从弘扬道德的康德到回归自然的加罗法洛等,从古典犯罪学派到实证犯罪学派,我领略了这些伟大刑法思想家的风采,深切的感受到了片面的力量。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菲利草拟的“没有刑罚的刑法典”,何以如此令人印象深刻?我想了很久,得出了一个结论——片面,正是因为片面才深刻。深刻的片面突破了平庸的全面。我们所缺少的正是这种片面,虽然我们进入了全面的年代,但同时我们也进入了平庸的年代。现代刑法理论无一不是折中或调和的形式出现。也许时代将使我们局限在全面之中,对于深刻的片面也只能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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