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检察:浅析如何破解刑事申诉“难”“乱”的问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09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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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李文贤 )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申诉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活动,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它既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又是一种刑事诉讼权利,是审判监督中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是穷尽其他正常司法程序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特殊救济措施,其针对的是已经诉讼终结的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大,但是从各地涌现的新闻,我们不难发现“申诉难”、“申诉乱”的现象很是普遍。怎样才能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是我们该思考的问题。
刑事申诉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宗旨是给予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但是“申诉难”、“申诉乱”的存在有碍其宗旨的实现,部分地区诉访不分离,申诉案件当做普通信访案件受理,应受理的未受理、应复查的未复查、该纠正的没纠正、应赔偿的得不到赔偿,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导致“申诉难”;部分申诉人“信访不信法”,将本应该申诉渠道解决的问题通过一般信访渠道来反映,越级申诉、重复申诉、缠访缠诉的“申诉乱”。
这种乱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都是诉访不分离所导致,如何破解这种乱象,就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做到诉访分离。 诉访分离,要求把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申诉,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涉诉的按照诉讼程序处理,普通信访按照信访条例处理:
一是严格区分刑事申诉案件与普通信访事项。具体到刑事申诉检察环节,就是需要按照《刑事申诉法》第176条、177条、241条等明确规定的刑事申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赔偿及赔偿监督程序办理的案件,与普通信访包括普通涉检信访事项区分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处理的,主要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申请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的案件。受案时要认真审查、仔细识别,从性质上严格区分是刑事申诉案件还是普通涉检信访,注重区分形式上表现为信访实际上是申诉的案件,或者形式上是申诉实际上是信访的事项,都要严格区分处理,只要性质上是申诉并且符合刑事申诉案件职能管辖、级别管辖要求的,才能按照刑事申诉程序处理。
二是正确受案范围和标准。把申诉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解决,要求依法及时受理群众申诉,确保群众申诉渠道畅通。同时,刑事申诉作为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启动,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否则,将不该受理的受理,最后无法依法终结。所以控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受理条件,明确受理具体界限。
三是加大办案力度,近年来,申诉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控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案件及时消解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要坚持做到受理一件、办理一件,进一步加大审查、复查力度,切实查明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合理,解决当事人诉求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措施。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法律和版按规定的要求,该受理的受理、该审查的审查、该复查的复查,及时出具书面结论给当事人,有效回应群众诉求,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