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紧急避险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29 11:04:20 阅读量:

潼关法院城郊法庭 孙超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法理上分析,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阻却事由分析
紧急避险实质是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受损,比如行为甲在面对仇家乙的刀砍时,扛起无相关第三人丙的电视机,扔向仇家乙,阻止乙的刀砍伤害行为,造成丙电视机的毁损,其情节完全符合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确不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法理依据存在两种理论:
第一、违法阻却事由说。紧急避险实质是一种违法事由,但却有违法的阻却事由,当这种事由出现时,该违法行为不被刑法所评价。该种事由指的是行为人也即避险人所要保护的法益高于所要侵害的法益,也就是避险行为所避免、所保护的损失大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该避险违法行为才不具有违法性。
第二、两分法理论说。两分法主要对阻却事由进行细化分类,一是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损失大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该避险违法行为才不具有违法性。二是责任阻却事由,在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损失等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该避险行为是违法的,比如行为人为保护数值100的法益,而侵害也同样数值100的法益,正负得零,该行为是违法的,但是甲没有责任,也即通过免除责任免收法律追究,责任阻却论。
三、避险的意图分析
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避险意思必要说”和“避险意思不必要说”的争论。“避险意思必要说”基于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具有避险的意图,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采取避险行为,则不构成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法;“避险意思不必要说”基于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紧急避险的成立不以避险意图为必要,只要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甲被乙追打,在逃跑中以祸水东引、报复的目的故意跑到仇人丙家里,导致丙家里财务毁损,如果采取避险意思必要说,甲没有避险意图,不成立紧急避险。而如果采取“避险意思不必要说”则甲是否具有祸水东引报复丙的目的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并不重要,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四、紧急避险的不得已分析
由于紧急避险是为保护法益而侵害法益的行为,是正与正的法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刑法规定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允许紧急避险。“不得已”意味着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方法,再没有其他避免危险的途径。对此,世界各国刑法都有明文规定,如德国刑法要求“别无他法可以避免”,意大利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方法加以避免”,奥地利刑法与日本刑法均要求“不得已”,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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