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28 14: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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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安排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作为业务部门之一列入规范司法行为重点对象,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工作规范化。就高检院的定位来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自侦、公诉工作一样被视为司法行为,其本质属于法律监督。然而从实践角度来看,由于预防工作属于一种非诉讼性法律监督,加上工作起步晚,缺乏法律层面支撑和必要制度规范,导致工作开展各自为战,规范化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
一、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必要依据和工作规范。《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些法律规定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要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省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立法手段,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但在全国范围内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高检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工作做出过规定,但是这对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缺乏约束力,并且大多内部规定都是概念性和轮廓性的,起不到规范统一的效果。
(二)思想认识不统一,预防工作合力不足。在缺乏明确法律权威的支持下,开展预防工作更多的依靠人为因素和检察权威而不是制度因素。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定位于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惩防体系建设,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了预防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预防工作分散于检察机关的各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对预防工作的关注也直接关乎预防效果的取得,但在人少案多的现实情况下,很难发动其他业务部门承办人研究个案主动开展预防工作,预防工作实则成了预防部门的“独角戏”,缺乏联动性,工作合力不足。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在预防部门内部,对预防工作前途和信心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人认为预防工作就是花架子,有些工作凑数应付一下,搞搞宣传就行了,把预防部门当成了纯粹的宣传教育部门,忽视了其监督属性,在这样思想认识支配下,规范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三)预防效果难以衡量,缺乏科学的考评体系。首先,预防工作的对象是在外部,预防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预防单位的工作态度和配合程度,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只是这一过程中的发起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比如,检察机关结合预防调查中提出检察建议,但对预防措施的具体落实是由被预防对象负责实施,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经过详细分析、细致论证而提出检察建议,却被预防单位打折落实的情况。其次,预防工作内容繁杂,手段多样,实现效果的周期较长,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具体标准进行量化评估,而由于推进工作需要又不得不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现行的考核评价标准多侧重于数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最终效果。
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以顶层设计为突破,强化预防工作规范化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腐败立法纳入工作规划,对检察预防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为预防工作开展提供坚实后盾和信心。
(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统一预防工作规范化标准。预防工作由于其特殊性,需要不断创新形式和内容,但在不断创新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规范,特别是预防监督工作,要在充分征求基层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出发,制定必要的制度,从程序、监督内容、形式及法律后果上予以规范,确保预防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以统一化和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三)以考评体系为导向,引领预防工作规范化方向。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体制的健全,推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让预防职务犯罪由“软工作”变成“硬任务”;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避免预防工作的随意性,从而有效促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作者:杨旭
单位: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