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永恒价值目标,就业乃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但是,就业歧视带来的危害极其严重,其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导致和强化了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也受到影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社会合理和团结遭受侵蚀,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安全。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不仅关乎国计民生,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1.就业歧视的概念
当前,平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宪法性原则,平等的要求体现于各个法律规则当中,反映了普世的价值追求。宪法和法律可以通过文字上的规定禁止歧视,但并不能回答清楚什么是歧视,因为每个人在社会中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不能因为自己遭受到了和别人不一样的待遇,即差别待遇,就认为这是歧视。平等并不意味着简单的结果相同,而只是要求类似的情况获得类似的处理。而就业歧视这一概念,它的内涵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时期的概念是不同的,但总趋势是外延越来越广,内涵更趋于严谨或者科学。
我国对就业歧视并未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法律上的规定集中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9至31条也对残疾、户籍、健康等方面的歧视有所规定。国际范围内,目前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主要由三个:联合国《消除一些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三个公约都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即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如果根据前述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国际公约所提出的概念相比较,我国的就业歧视可以看做狭义的就业歧视,因为它仅涉及在竞争职业岗位时受到的歧视,而国际公约所提出的广义概念实质上包含了招聘广告、录用、晋升、培训、解雇、同工同酬等诸多内容。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宜将就业歧视定义为: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分配上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学历、宗教信仰、残疾、健康、外貌、户籍等不相关因素而遭受的不公平对待。而这种不公平突出体现为,劳动者受到的差别待遇是不合理的,难以被人接受的。
2.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就业歧视种类多样,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滥用用人自主权。这是导致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因。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当前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条文简单概括,缺乏操作性,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实质上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录用规则,使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2)劳动人事及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面对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劳动监察部门缺位,既无监督更无有力的处罚措施,使违法用人单位肆无忌惮。(3)不合理的政策导向。如中央政府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规定了许多限制措施。(4)劳动者维权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面对就业难,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对话,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长此一来,缺少自我维权意识,导致平等意识的缺位,不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5)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使得诸多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纠正和处罚,使得劳动者权利得不到公力救济。
二、就业歧视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
1.户籍歧视
该种歧视根源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户籍歧视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户籍所在地进行限制。例如,公务员招考中部分职位仅限本地户籍考生报考,一些企业只愿意录用本地劳动者。第二,根据户籍不同,对雇员进行分类并实行不同待遇。一般表现为对外来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害了农民工在平等的基础上的自主择业的权利。
2.年龄歧视
第一,很多企业考虑年轻员工身体健壮,患病率低,节约医疗费用,请病假的人少工作效率高,于是过度提高年龄标准,将一大批符合录用条件但只因年龄不符的求职者排斥在外。第二,有些用人单位依据雇员年龄不同实行不同待遇。
3.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长期以来, 我国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两性就业平等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劳动法》第 13 条、《宪法》第 48 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事实上性别歧视仍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
第一,女性就业较男性困难,同等条件下仍存在着男女就业不平等的问题, 一些单位在招工时, 对女性要求比较高,造成性别就业标准不平等。第二, 女职工在晋升方面, 较男性慢, 女职工与男子工同等条件下, 女职工提拔重用者较男职工少。第三, 女职工实际就业时间缩短, 就业年龄呈年轻化趋势, 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严重。女职工工作年限较男性短, 一些单位内部规定职工退休年限时, 女性较男性提前十年退休。
4.疾病歧视
这是指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患有某种疾病而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者不予录用的行为。我国主要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虽然医学专家已经表示除少数特殊行业外,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参加工作,并且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做出了相应规定。仍有大量用人单位设置体检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
5.学历与经验歧视
对于有些工作岗位,具备相应的学历便可胜任,而用人单位却要求求职者具备相对较高的学历层次,即构成学历歧视。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对不需相应经验的岗位而要求求职者具备工作经验,据此形成经验歧视。
6.身高或容貌歧视
如果某个劳动者本身可胜任其应聘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却因其身高或容貌问题将该工作提供给其他身材较高或容貌较好的劳动者,而完成本项工作与身高容貌无关,此即构成身高或容貌歧视。
总之,一些用人单位表现出的种种就业歧视,其要害是肆意滥用用工自主权,摒弃社会主义义利观,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的招工标准,忘记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对就业歧视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党从十六大以来不断提倡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当前严重的就业歧视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隔阂矛盾加剧,而且更严重的是使得社会弱势群体在长期的就业歧视影响下,自身经济状况持续恶化,又缺乏改变自身处境的能力和机会,利益诉求难以表达,若采取极端行为,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加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助力。
2.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由于受到户籍歧视的影响,农民的工资收入难以提高,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得农民增收停滞不前,扩大了城乡差距,使得“三农”问题更加尖锐化。改革户籍制度,破除户籍壁垒,消除户籍歧视,使得农民获得同样的社会保障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机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突破。
3.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传统的户籍制度,造成了现存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体系,虽有地区试图破除户籍壁垒,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户籍歧视依然存在。不去除户籍壁垒,不消除户籍歧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难以建立,人力资源就难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化配置。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人为的抬高了就业门槛,阻碍着劳动力的正常流动,使劳动力供求双方交易时间长成本大,并且就业劳动力的工作稳定,使得劳动力市场上无效的交易次数增加,制约了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优化组合。
供稿人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