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16 13:55:28 阅读量: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拜锐利 方扬斌

[摘 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高效的一个重要机制,这一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肯定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该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理论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前提保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是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化规定,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情况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五类:(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4)立案监督的案件;(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一)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作法,各地也不尽相同
  1.设立派出机构。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检察指导侦查室,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
起诉部门派出主办、主诉检察官进驻,常驻公安机关指导。主要职责就是从审查逮捕的条件和标准出发,提出搜集、固定、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并从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2.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沟通和联系工作。主要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普遍问题,或当前侦查工作薄弱环节和漏洞,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解决。通过联席会议,统一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思想认识,切实帮助公安机关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从而有利于减少或防止工作中扯皮、推诿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质量,有利于推动执法水平的提高。
  3.个案引导侦查。这种情况主要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侦查机关内部对案件有分歧的案件,往往都是侦查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案件的讨论,向检察机关汇报案情,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帮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向,搜集、固定、完善证据,以及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4.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材料。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意见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经审查不符合审查
起诉条件,有针对性提出补充侦查意见,使之能够达到庭审的要求,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提请起诉时,对应当随卷移送的证据、材料而未移送,或应当收集、固定而未收集固定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往的做法主要是针对个案而行,即针对每个案件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侦查方向以提前介入侦查,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效机制,因此缺乏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总体的引导。
  2.现有框架下,检察引导侦查具有被动性。对于应当引导的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和
检察院两家仍然存在争议,应当予以引导的案件范围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并且能否对案件进行引导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呈请引导,因此导致公安不呈请,检察机关就无法得知案件情况,引导侦查也无从谈起。
  3.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意见书、补查提纲等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公安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享有取舍权。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经常对证据的补充没有起到实效,对补查工作的监督有待加强。
  三、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建议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为一项提高司法效率、增强侦查监督力度的有力探索,为确保其效用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相关配套保障机制来推动其稳步向前发展。
  (一)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构建侦、捕、诉相衔接的制度
  在控辩审的
诉讼结构中,侦查、批捕、起诉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控方存在的,它面对的是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组成的一个辩方整体。为了实现指控犯罪的目标,保证作为控方的证据占主导优势,一旦侦查部门提出要求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经过程序性的审查,认为应当介入的,批捕、起诉两个部门应当同时介入,会同侦查部门就提前介入的案件在证据获取、适用法律方面进行探讨,提供参考性意见。提前介入就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有罪的人接受处罚,无罪的人不受牵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批捕、起诉同时介入有利于集思广益,更多地从审判所需证据的角度进行引导取证。可以避免批捕部门单独介入,只就批捕阶段的证据要求提出参考性意见,案件批捕以后到起诉阶段出现因不符合起诉所需证据要求,无法提起公诉的尴尬局面。因为在侦查机关看来,无论批捕、起诉,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口径一致,若批捕和起诉的意见不一致,会造成检察机关内部意见不统一的印象,不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规范提前介入的程序
  为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的优势,同时协调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必须规范提前介入程序,建立一套与提前介入工作相适应的制度。
  1.建立提前介入联系制度。检察公安要加强相互的信息交流,检察机关应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情况,以便对符合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介入。提前介入的应当保证有必要的时间补充采集证据,凡是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捕部门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2.确定提前介入的范围。提前介入制度宜限定为下列五类案件:(1)重特大犯罪案件,如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的案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3)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4)新型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3.确定提前介入的方式。刑诉法对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增加了参与“其他侦查活动”的内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为控告
犯罪收集证据提供意见,可以参与现场勘查、侦查实验以及尸体检验、复检,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证人的询问、参加案件的讨论、查阅案卷、分析证据等,但不能指挥取证,更不能代替调查。
  4.完善提前介入意见反馈制度。
人民检察院就提前介入的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后,公安机关如认为不符合提请批捕、起诉条件需撤案处理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提前介入的检察部门;建议公安补充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在提请批捕、起诉前就不同阶段所要求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完毕,并将补充侦查情况报告提前介入的检察部门。侦监、起诉部门在认真分析移送的证据后,将对证据的分析意见告知公安机关,并作出批捕与否、起诉与否的决定。
  (三)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前介入是为收集证据提供意见,以实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一旦提前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还会造成公安对检察的过分依赖心理。因此,必须摆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的位置,严格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保持正常的检警之间的适当分离,形成必要的张力,把握好“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尺度,仅仅对案件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作出要求,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在提前介入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不仅要对公安报捕的案件进行提前了解情况,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还要对公安报捕前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配合到位、监督到位,与公安机关建立配合与制约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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