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17 11:42:22
阅读量:
酌定量刑情节的刑法理论基础首先是来源于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行均衡”原则,即刑罚的分量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尤其是犯罪的客观侵害结果相适应。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初犯、偶犯等。酌定量刑情节尽管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却于法有据。在理论界,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处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一般被认为是量刑时考虑酌定情节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通说认为其中的“情节”,应当是比犯罪情节更为宽泛的一个概念,它既包括部分犯罪中的情节也包括罪前和罪后情节,既包括法定量刑情节也包括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非常广泛,“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这句名言早已成为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共识。
特别是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酌定量刑情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是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可以说,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在刑事司法各项工作中,与犯罪人关系最为直接、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便是量刑。因此,宽严相济能否得到实现,量刑时一个至为关键的环节。法定量刑情节由于是刑法明文规定,因此它对量刑的调节作用是刚性的、规定的、明确的,司法者对其难以任意取舍。相反,司法者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反而可以有更大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酌定量刑情节是掌握在法官手中,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弹性的、灵活的调节器,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规范的制约和运用。酌定量刑情节能否适用得当,是能否恰当地体现立法精神、能否做到罚当其罪、能否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侵犯的往往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的某些管理制度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等客体,相对于诸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经济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经济犯罪给群众、给社会一般不会带来太大的感官、视觉冲击力,似乎不太容易引起民愤或者高度的社会关注,所以绝大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这些案外因素的影响相对会少一些;另一方面,经济犯罪案件中较少关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这些酌定量刑情节,至于这些对普通刑事案件来说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不会成为经济犯罪案件重要的量刑依据。
经济犯罪案件中,更受重视的酌定量刑情节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态度情节。根据学者研究,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是指犯罪人的生理状况、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是否有前科等,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是反映其主观恶性程度的重要方面,也反映了其改造难易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犯罪后的态度也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对能否节约刑事诉讼成本具有非常总要的作用,犯罪后的态度具体包括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赃款返还情况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个,他们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态度好
认罪情况也就是理论和实践中常说的坦白情节。广义的坦白也包括自首,泛指一切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狭义的坦白是指自首以外的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这里论述的认罪态度好,仅指自首以外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坦白情节。
对于绝大多数犯罪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与不好,是否坦白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属于高智商、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区别于社会闲杂人员、受教育水平较低的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人,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极少数能积极配合调查,因而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侦查难度就较大,相对于现场型的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更需要行为人的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公司的账簿等财务资料,导致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缺失,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及定性。可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与不好对案件的审查办理过程意义更为重大,因此,认罪态度好常常被作为对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不管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还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般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罪态度好”均是一个通用的从轻量刑情节。
(二)悔罪表现
所谓悔罪表现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在坦白认罪的前提下,真诚地表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忏悔,是行为人内心思想情感的一种外部流露。当然,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悔罪心理不能只看表面,还要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情况。
“有悔罪表现”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更多地表现为在侦查阶段的悔过书和交代材料,或者当庭向法庭表示的忏悔、悔过等形式,相对于“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有悔罪表现”除了表示对之前所犯罪行的后悔,也代表着对之后不再触犯法律的决心和意志,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或者其主观恶性是否有所降低。因此,这一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非常广泛的适用。
(三)积极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归案后把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退还给司法机关或者受害人、受害单位的行为。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除了诈骗类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少数几类犯罪一外,大多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系国有单位,且几乎所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都会涉及犯罪所得,行为人都会有经济利益性收入,因此,是否积极退赃、国家或者受害人、受害单位有没有遭受到实际的损失,也成为经济犯罪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