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司法 确保案件质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7 1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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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公民法制意识逐步提高,对基层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只有积极顺应时代所需、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努力强化自身素养、严守办案工作规范,才能又严又准又快地办理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确保案件质量,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具体的刑事诉讼中。
2013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的总则当中,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新跨越,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了,这两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提倡的就是人权问题,讲究人权。在过去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司法活动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效率,对公民诉讼权利,确切的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特别是重大案件奉行“重案必破、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不惜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可能采取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就可能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产生。近年来,一系列的冤假错案的报道,使保障人权又提到了更高的层次。从早期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翻案系被害人出现,到张辉、张高平叔侄案件直接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翻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其实从现在来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被充侦查或发回重审。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案,这也正是由于对人权意识的淡薄而导致的。这些冤案的报道 ,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些冤假错案也助推了这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这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案件的质量。所以说保障人权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的必然要求。
二、践行新刑诉法,确保案件质量
1、增强程序意识,从偏重实体公正转向重视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两种法律制度,实体解决的是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而程序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是发生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思想根源。少数司法人员认为只要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不必那么较真,常常踢开程序去追求个案的实体正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认为实体法是必须遵守的,案件的结果不能错,只要案件的结果不错,程序上的事可以变通。为了突破案件,程序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补则补。比如在案卷中有些谈话不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侦查人员不签名、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特别是现在条件好了,更多的使用了套打、复制、粘贴,这样做的结果是加快了文书的制作过程,但也增加了特别是笔录中出现前言不搭后语的几率,有时关键性词语会出现错误,给整个诉讼带来不便,以致影响案件质量。所以,司法办案中从每一张提押票的时间、到每一次讯问的侦查员的签名、到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认真对待,对明确有瑕疵的证据要事先排除,不采用,这样有利于案件证据的采信。因此,司法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严格规范执法,牢固树立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的理念,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公正执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来确保案件的质量。
2、实现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转变。要改变过去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审查模式。现在办案、审查案件就要立足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定案,要保证立案、侦查、公诉等一系列环节的顺利进行。口供特别对于刑事主观事实上有着特殊的价值,但它却有两重性,一方面,口供可能是真实的,这倒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口供可能是虚假的。这就可能导致一是放纵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逃脱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二是导致冤案发生,比如说有一些案件由于刑讯逼供,取得口供,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所以说要重其它证据轻口供,对于仅有口供的案件,必须要补强,不能仅以被告人的口供而定案,必须通过一些间接证据甚至包括共犯的共谋等口供在内的直接证据以及整案综合判断,当然,以共犯口供补强应当慎重,前提是相互印证,又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审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也是防止冤假错案、遏制刑讯逼供、制约侦查权违法行使的重要举措。总的来看,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最典型的就是2014年3月,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办理的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王玉雷本来是最先发现死者并拨打110报案的人,但因王玉雷父母同死者家发生过矛盾,具备作案动机,具备作案的时间,被列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审讯,认定王玉雷系打死同村村民王伟的凶手。可当公安局报请批捕时,当地检察机关发现了重重疑点,顺平县检察院顶着重重压力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对该案提出新的侦查思路。最终在几个月后,将杀害王伟的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王玉雷被无罪释放,王斌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这个案子上,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有效防止了一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正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大贡献。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问题与争议仍然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实践中,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认识比较一致,但对 “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与正常的侦查策略如何区分、对“未在规定场所讯问”和“未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是否一律排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存在不同认识。排除标准认识不一致,这也就成为排除过严和排除过宽两种倾向在实践中存在的根源。如果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大,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侦查水平总体不高的情况下,可能将导致部分案件难以侦破,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追求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当前,应当将重点放在那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非法方法上,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对于“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在规定场所讯问”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取得的言词证据而又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时,就应当排除。同样,要把正常侦查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区别开来,侦查策略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有存在的空间,但审讯中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如以非法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方式引诱、欺骗或者以侵害犯罪嫌疑人亲属合法权利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则应当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