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及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0 13:26:36 阅读量:

-----以略阳县域农村社会为视角
 
一、略阳农村社会纠纷的基本概述
该县农业人口14.66万,占全县总人口的72.4%,共18个镇,183个行政村通过对该县2012年至2014年的有关农村矛盾纠纷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近三年来,该县农村纠纷类型除了涉及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住宅、劳动合同及生产经营、交通安全、损害赔偿、山林土地等以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和新特征:一是一些传统类型的纠纷发生数量变化明显。如农村摩托车的普及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常态,这种常态使得围绕务工工资报酬,工伤赔偿以及劳动合同的纠纷数量增多;同时也意味着,土地不再是他们发展经济的唯一生产资料,所以山林纠纷明显下降2008年开始的灾后重建,农村大量建房引起的宅基地、建筑伤亡纠纷数量增加。二是农村纠纷涉及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纠纷双方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而是开始涉及到村民与政府、村委会、集体、企业,与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这在灾后恢复重建和“十天高速公路”等基础建设,“陕南移民搬迁”,矿产资源开发,征地以及村干部作风腐败等中可以看出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三是农村矛盾纠纷性质复杂化。引发纠纷的原因包括体制、政策、观念、作风等各方面,甚至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纠纷更加复杂,调解难度大,比如长期不变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造成的不平衡。四是村民诉讼意识增强。由于村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逐渐增加。
二、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 私力救济依然大量存在于农村社会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没有第三者中立介入,不通过国家机关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私立救济中,当事人一般有三种选择,一种是避让,这种解决机制具有单方面性,一方在纠纷发生之后基于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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