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0 12:09:22 阅读量:
我国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法律地位。
为了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高检院、省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陕西延安洛川县检察院多次组织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监所监察科全体干警,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业务进行学习,研究部署加强该项工作的措施。该制度实行两年多以来,对开展侦查职务犯罪、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完善。现结合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实际,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这一制度进行浅析。
一、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
仅2015年初,洛川县检察院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4人4次,录像时长达25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