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08 14:23:02
阅读量:
“无罪推定是一个被普遍认可但又被普遍误解的概念”。不少人认为,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是统一的和普遍的,而且,其发展也是单向式的。事实上,虽然各国在无罪推定的内涵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不同的法制传统和诉讼模式、不同的文化土壤培植出的无罪推定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别,而厘清这些差异也是理解无罪推定效果的关键。鉴此,本文拟以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为主线,剖析各个时期不同法系无罪推定法律效果的异同,以期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构有所助益。
一、无罪推定的产生及其法律效果在两大法系的分化
和诉讼模式的演进一样,无罪推定产生的真实图景是,在欧洲大陆和不列颠,无罪推定经过早期共同的思想孕育后,却在诉讼传统、政治结构等各种历史因素最为相似的中世纪中期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无罪推定的思想由来已久。奴隶制社会早期就存在一个基于自然正义的人性假定:法律视每个人为善良和诚恳,因此,提出相反事实者,应说明理由。据此,《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提起控告的人须证明被告有罪,否则不仅开释被告,控告者还要负诬告之责。公元前352年,古希腊雄辩家德摩斯梯尼就提出:“不能仅因一个谋杀的指控就说一个人为凶手,因为在宣判之前不应以凶手称呼任何人。”而在罗马法中,除了以“主张者而非否定者负举证责任”为原则外,还要求,在判决之前,应以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方式对待被告人,不得剥夺其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