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罪推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08 14:23:02 阅读量:

“无罪推定是一个被普遍认可但又被普遍误解的概念”。不少人认为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是统一的和普遍的而且其发展也是单向式的。事实上虽然各国在无罪推定的内涵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不同的法制传统和诉讼模式不同的文化土壤培植出的无罪推定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别而厘清这些差异也是理解无罪推定效果的关键。鉴此本文拟以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为主线剖析各个时期不同法系无罪推定法律效果的异同以期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构有所助益。  

  一无罪推定的产生及其法律效果在两大法系的分化   
  和诉讼模式的演进一样无罪推定产生的真实图景是在欧洲大陆和不列颠无罪推定经过早期共同的思想孕育后却在诉讼传统政治结构等各种历史因素最为相似的中世纪中期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 
  无罪推定的思想由来已久。奴隶制社会早期就存在一个基于自然正义的人性假定法律视每个人为善良和诚恳因此提出相反事实者应说明理由。据此《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提起控告的人须证明被告有罪否则不仅开释被告控告者还要负诬告之责。公元前352年古希腊雄辩家德摩斯梯尼就提出“不能仅因一个谋杀的指控就说一个人为凶手因为在宣判之前不应以凶手称呼任何人。”而在罗马法中除了以“主张者而非否定者负举证责任”为原则外还要求在判决之前应以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方式对待被告人不得剥夺其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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