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作失误、失职与渎职的关系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1-19 16: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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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渎局工作三年有余,也先后和科室人员一起侦办了渎职犯罪案件三件,涉案人员四人,在办案过程中真切看到犯罪嫌疑人员对自己行为的委屈,不解和愤懑之情,毫不隐晦的表达出自己在工作中全力以赴,检察机关的介入纯粹是吹毛求疵,自身的不足最多算是一点失误,根本谈不到是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为了完任务光找软柿子捏。这些言辞和举动每每想来,顿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根据刑法规定,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是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才成立犯罪。渎侦工作就是一个责任倒追的过程。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这里的重大损失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下限。它的特征有四个:一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是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四是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是故意,而玩忽职守多为过失。
以玩忽职守罪为例,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就包括九类: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合计间接损失150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套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工作人员身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的严重损失达到法律标准,也就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在于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渎职犯罪的本质就是严重失职行为,两者内在是统一的,只是程度不同。
失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现象,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经验方面的欠缺而导致的差错。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由于粗心大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而导致的差错。失误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其具体的危害性后果不是出自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于偶然的疏忽不慎或水平经验不足所造成,其危害后果和行为情节均未达到法律、纪律责任的程度。失误是积极作为的效果,和失职有本质不同。
诚然,在职务行为中,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也有所不同,有些职务行为在常人看来,也确实是为履行职责付出了不少心力,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但是,确由于疏忽和大意,把原本应该做好的和坚持的工作没有做到,应作为而不作为,发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责任倒追,自然逃脱不了干系。比如一名住建系统工作人员接受调查时反复辩解,工人死亡是由于其本身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而掉落死亡的,他们在日常检查中已经发现并指出,但不可能做到始终在现场进行监督。但实质问题在于该工地无证开工,且一直没有停工,住建部门的不作为致使该工地持续施工,且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最终的惨剧。一名工商人员没有对所分包区域的门店认真检查监督,致使一汽车租赁门店无证营业期间发生一人死亡的后果,责任该由谁承担?这名工商人员如何能推脱掉自己的责任。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对失误、失职等行为有明确的思想认识,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说,渎职犯罪主要是依据结果和主体身份来确定责任的。任何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工作失职,只有深刻反省,而不能再轻易做出毫无意义的辩解了。(王江彦)
(作者:王江彦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