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双十一”来了,这份网购维权指南请收好

时间:2024-11-12 11:04: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较为主流的一种购物方式,适逢“双十一”到来,蓝田法院整理了一份网购维权指南,希望大家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后既能买的开心亦能买的安心。

一、明确诉讼主体

(一)原告主体资格

消费者使用本人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下单的,由消费者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消费者使用他人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下单的,由实名认证注册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生活中,时常会有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商品的情况发生,基于合同相对性,此种情况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下单账号的实名认证注册人与商家,消费者本人即使是付款人或收货人也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网购下单时使用个人实名注册的账号更有利于产生纠纷后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被告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公司法人应列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法官提醒:

网购平台的商家多以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法人入驻,消费者在网购下单前可以提前审查商家经营销售资质、了解所购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高、交易过程透明的商家购买,另外,要注意支付价款应按网购平台交易流程支付至商家账户,切勿轻易脱离平台向个人转账,以防发生纠纷。

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三、常见网购问题

1、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购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网络购物不同于线下购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订立时,商家难以判断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商家能否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除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已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应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能要求商家赔偿吗?

消费者网购时如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先与商家沟通协商,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遇到与商家无法协商的情况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如对问题商品全方位拍摄照片、保留自己向商家反馈商品质量问题时的聊天记录等,还可以选择向网购平台投诉反映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网络直播间购物权益受损应当找谁维权?

网络直播间购物一般会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及网络直播平台。

(1)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况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况

直播间运营者与第三方商家(实际销售者)签约代为销售商品,若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3)网络直播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况

消费者因在直播间购物权益受损,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赠言

购物保持理性,交易防范风险,

妥善留存证据,及时维护权益。


来源:蓝田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