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还是赠?

时间:2024-11-06 17:39: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甲:“是借的,是我们谈恋爱时向我借的钱,现在分手了,应当还给我”

乙:“是送的,是他爱我的证明,钱都用于我们生活花销了,给不了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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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的某一天,在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门前两人吵得正凶,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法庭干警看到后请进诉前调解室了解情况。

案情回顾:经了解,甲与乙曾经是恋人关系,甲在与乙恋爱期间多次向乙微信转账共计6万元,无转账备注或者说明,现在双方已经分手,甲向乙索要钱款,但双方就该笔钱款的性质产生异议,甲无奈遂将乙起诉至法庭。

了解过案情后承办法官进行调解工作,但乙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不同意返还。看到无法诉前调解解决此纠纷后,承办法官遂引导当事人立案。

开庭时,双方均出具了多组证据欲证明自己的主张,且经庭审调查询问,双方均表示转账数额无特殊含义,不是彩礼或者有其他特定用途。

借贷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而这也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于情侣之间转账的性质,不仅仅要看双方当庭陈述,还要结合转账的使劲有无特殊含义,或者转账的日期是否是情人节、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综合判断,转账的性质也直接决定了乙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能否构成借贷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是否有借款行为、是否有还款的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首先双方之间的转账金额、时间无特殊含义,其次双方均未提供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转账的用途,但甲提交的后续聊天记录显示乙同意还款5万元的事实。乙主张系赠与,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判断,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乙应当返还借款。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供稿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檀义男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