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院”可否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案

时间:2023-11-06 17:37: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检两院”)是否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法检两院”无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有人认为,监督法规定“法检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据此,“法检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也有人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法,地方“法检两院”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笔者以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地方法检两院没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

关于“法检两院”能否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从国家层面上看,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从地方层面上看,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均没有做出地方“法检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明确规定。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没有做出地方法检两院可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相应规定。因此,地方“法检两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于法无据。

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但不能据此认为,地方“法检两院”就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因为,地方组织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上位法,监督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地方“法检两院”并不能依据监督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况且,监督法中的撤职案并不能等同于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一般性议案。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司法制度适用于诉讼制度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说,诉讼制度或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范。因此,地方“法检两院”不宜就诉讼制度和法律规定事项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议案,而是通过上级法检部门层层反映情况,由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至于“法检两院”关于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等实际问题,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而是实际工作问题,不涉及司法制度层面。如果必要,可以由人大代表通过意见建议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