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院检委办职能定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22 17: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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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四大职能,促进科学决策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简称《组织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基层检察院一般都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检委办”)。条例第十七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我们可以把这六个方面从属性上总结为四大职能。本文要探讨的,就是基层院检委办如何发挥好四大职能作用,为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搞好服务,促进检委会提高议事议案效率,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科学决策能力。
一、发挥助手职能,严格审核把关,提高议题质量。
检委办的第一大职能是助手职能,主要是做好审查、把好关口,保证上会的议题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上会条件,为检委会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为会议的成功召开和科学决策做好前期准备。这一职能的依据是《组织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以及第三款“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从这两款规定可以看出,对上会议题的审查,分为对事项材料的审查、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三大块。
检委办开展议题审查,应当依据高检院2010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简称《议题标准》)进行。首先,应当对议题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依照《议题标准》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简称《议事规则》)第三条,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必须在规定范围之内,有上会审议的必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依照此款规定,如果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已经过检察长批准上会,检委办无须对议题范围予以审查,可直接开始审查议题材料内容和形式。如未经检察长批准,且议题不在规定范围之内,无上会审议必要,检委办应当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出是否上会的决定。
对议题范围审查结束之后,应根据议题属性,依照不同的规定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提交检委会审议的事项材料,内容上要符合《议题标准》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材料,内容上要符合《议题标准》第八、九、十条规定。提交检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要符合《议题标准》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三种议题材料在形制、密级和制作要求上,都要符合《议题标准》第四、十一、十二条规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也规定了上会议题在内容和格式上必须符合的要求,检委办应同时依照这一规定开展议题审查。根据《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检委办对议题进行审查之后,如果认为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修改、补充。
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委办的议题审查工作开展得不够好,有的院甚至基本没有开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检委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头绪较多,事务繁杂,陷入事务主义的桎梏,没有认真学习《议题标准》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心中无数;有的是因为检委办工作人员思想轻视、观念错误,认为“检察长都批准上会了,上会审议就是了,检委办审查,有点节外生枝了”;有的是因为时限将满,案件紧急(多为审查批捕案件),仓猝上会,根本没给检委办留下审查议题的时间和可能。
要打开局面、推动议题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检委办工作人员自身要转变观念,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明白这样的道理:议题审查是检委会会前准备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检委会决策时效性、科学性和正确度的铺垫,认真开展议题审查是检委办的职责所在,义不容辞。如果不开展,或者开展得不好,是检委办的失职,检委会决策的效能很可能受到不良影响。其次,检委办工作人员要克服事务主义倾向,挤出时间,加强学习,熟悉规则,增强素质,要做到不仅敢于审查,而且善于审查,通过有效审查大幅度提高上会议题材料的质量。还有,对于案件仓猝上会而不给检委办留下审查时间的问题,要向检察长汇报,争取领导支持重视;要与业务科室多加沟通协调,增进团结协作;还可以在检察长的支持下,配置有关权限,登录业务应用系统,提前查看疑难复杂等可能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提前介入进行必要审查。
二、发挥参谋职能,深入研究议题,提出法律意见。
检委办的第二项职能,是当好检委会的参谋,深入研究议题,提出自身对案件、事项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同时详尽查找和周密准备有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等资料,以备上会时委员咨询。
目前基层院所有案件均已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包括检委会和检委办业务。检委办在审查议题之后,要在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和起草对上会议题的审查意见。在这个法律文书中,检委办既可以对议题的范围、形式、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出结论,也可以对具体案件、事项或文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检委会决策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