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8 11:22: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小王与小刘协商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小王委托小刘为其申请公租房资格,并依约支付小刘服务费用2万元,小刘承诺6个月内一定让小王进入摇号流程。
2024年12月,小王登录西安市保障性住房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其并未通过资格审批,遂联系小刘协商要求返还2万元服务费,小刘拒绝退款并让其继续等待。小王电话询问西安市住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人员,该中心人员得知情况后回复表示,小王被骗了,且因让他人代办保障房资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取消了小王资格申请并在两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小王将小刘诉至西安碑林法院法院,要求小刘返还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碑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系小王委托他人为其代办公租房而引起的争议,代办公租房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公租房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关于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刘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小王要求小刘返还收取的办事费用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小王诉请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虽然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但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为一己私利而破坏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公租房是国家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各种保障性住房全流程不收费、不代办、无中介,分配需通过报名摇号、公示。谎称具有内幕消息、插队办理的,要警惕其为骗子。请大家提高警惕,不相信、不委托任何以收费为目的的机构或个人代办保障房资格,避免损失。
供稿| 碑林法院
作者| 王超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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