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耀州法院 | 别让货款成“祸款”,法院调解“化”矛盾

时间:2025-03-21 11:08: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别让货款成“祸款”,法院调解“化”矛盾

——铜川耀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商业往来里,买卖双方本应欢欢喜喜“合作共赢”,可要是碰上拖欠货款的情况,那可真是让人“大无语”。近日,耀州区法院小丘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如此。不过别担心,法院一“出手”,问题轻松解决!

案情回顾:货款大逃亡,卖家追债追到“崩溃”

2014年,某项目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被告席某代表项目部,在原告赵某处频繁采购配件,交易时大家都客客气气,赵某满心期待着后续合作。可谁能想到,交易完成后,64675元的货款就像长了腿一样“溜”了,赵某开始了艰难的追债之旅。

每当赵某打电话催款时,席某的借口那叫一个五花八门,赵某被这些理由弄得晕头转向,钱却始终不见踪影。就这样,几年时间过去了,赵某实在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席某告上法庭,势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法院调解:矛盾秒化解,如期履行还有“紧箍咒”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简单的判决或许能解决一时问题,但调解才更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促进双方和谐。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仔细研究案件卷宗,梳理双方交易细节和证据材料后,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精准的把握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分别与赵某和席某沟通。与赵某交流时,法官耐心倾听他多年追债的艰辛,理解他的愤怒与无奈,随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他解释法律程序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安抚他的情绪,让他相信法院会主持公道。面对席某,法官则从法律和情理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明确指出他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以换位思考的方式,让席某明白赵某的难处,引导他积极解决问题。

经过法官多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席某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偿还赵某货款64675元,如未能按时全额履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轻松化解。

以案说法:违约成本高,诚信经营才是“致富经”

在这起案件中,席某拖欠货款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席某未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同时,法院调解协议中明确的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利息,则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约束。

法官提醒:在商业活动中,一定要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若无故拖欠货款,不仅要偿还本金,还可能面临高额的利息惩罚,可谓得不偿失。(通讯员:吴婷、寇庚涛)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