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05 14:47:5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时间,随着“醉驾入刑”的严格执行,酒驾醉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自2023年12月醉酒危险驾驶新规实施以来,醉驾案件案发量稳中有降,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酒后开车,甚至酒驾肇事后企图通过二次饮酒规避检查,逃避法律追究。
接下来,跟随近日蓝田法院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看看二次饮酒的“闹剧”……
2024年8月某天,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前方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在明知现场有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立即前往路边的商店购买啤酒,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带其至医院抽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40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经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终,蓝田法院综合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饮酒的,即使无法检测二次饮酒前的血液酒精含量,也可以按照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推定犯罪嫌疑人属于醉酒状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是悬在公共安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不但无法掩盖醉驾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还可能导致“醉”上加罪,大家一定引以为戒,切实做到酒后不驾车,文明安全行。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