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快乐出游变“伤痛记忆”,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5-03-04 10:58: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旅行是人们释放压力、放松身心的美好选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境游日益火爆,许多冒险刺激类游玩项目也日益增多,而在游玩中如果意外受伤,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某旅游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线路名称为境外游9晚11日,行程时间共计11天9夜,合同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第三人浙江某旅游公司出境社成团,原告当日支付旅游费。行程开始后,原告按照行程安排,参加了当地"滑翔伞"项目,在乘坐滑翔伞时发生意外。原告在当地对伤情简单处理后随即回国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某旅游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注销,原告诉至西安碑林法院要求被告某旅游集团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4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退还其自费项目费用5000余元和剩余旅游费1万余元。

裁判结果

碑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某旅游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旅游费后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出境游,因该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后果由被告某旅游集团公司承担,原、被告之间旅游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交纳旅游费用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务。在旅游者旅游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滑翔伞项目中受伤,该项目属于高风险运动,旅行社应提前向原告尽到提示和注意义务,被告某旅游集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其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基本认知,对其受伤之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由原告自行承担10%责任,被告承担90%责任,经核定原告各项损失,按照过错责任比例,由原告自担4万余元,由被告负担36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旅游项目中自费项目费用5000余元及剩余行程费用1万余元之诉请,因原告受伤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负有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含行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旅行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及事故发生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旅游过程具有动态性和时间延续性等特点,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对象往往并非一人,且旅行社毕竟不是旅游者的“保姆”和“保镖”,故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旅游者自身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则会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作者| 霍彦文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