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6 09:45:3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了
原告西安市A培训公司
与被告甲某、乙某、王某股东
抽逃出资纠纷一案
并判令抽逃出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
切实保护了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件情况
原告A培训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甲某认缴12.5万元、乙某认缴25.5万元、丙某认缴1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前。
2018年8月6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确认A培训公司已收到出资者甲某、乙某、丙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万元。
工商登记亦显示2019年2月14日公司成立时,甲某以货币出资12.5万元,乙某以货币出资5.5万元、实物出资20万元,丙某以货币出资12万元。2019年2月18日,原告A培训公司向甲某转账125474.26元、向乙某转账5.5万元、向丙某转账12万元,且均备注“退投资款”。
2022年10月A培训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三被告具有抽逃出资情形,便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主张上述款项虽备注为退投资款,但实际系A培训公司对股东债权的返还,截止2019年2月18日其已实际垫资170余万元,享有对A培训公司170余万元债权。2018年7月A培训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三被告对A培训公司的部分债权转为实缴注册资本,不构成抽逃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主张其对A培训公司享有 170余万元债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三被告主张股东会决议将三被告对A培训公司债权中的部分款项转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但这与A培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不符,亦与《验资报告》载明的验资审验结果明显矛盾。
A培训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分别向三被告转款并备注为退投资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出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该案宣判后,三被告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厚植沃土万木兴,换得有凤远方来。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更是区域竞争的软实力。全国民营经济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凸显了法治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未央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生力军作用,主动担当,精准发力,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助力打造未央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作者| 石校飞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