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4 16:59: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安康汉滨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黄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四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6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代办在上海市成立某化工有限公司,后通过不正当手段以公司名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2月,张某在网上找到了生产、销售“笑气”的洛阳某公司与之签订买卖协议,从洛阳某公司处购买“笑气”,并通过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上积极寻找买家,发布广告,通过居间联络将“笑气”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2022年10月,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继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黄某商讨,二人达成合意后,约定由被告人张某联系货源,寻找买家,黄某注册公司经营,所得利益二人均分。自2022年10月至案发,张某和黄某在全国多地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非法经营“笑气”,销售金额近百万元,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利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违反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许可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注册“空壳公司”,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其他无经营资质的个人非法销售“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违反经营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认罪悔罪态度等进行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笑气的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入后会感到轻快致人发笑而得名。吸食“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具有极大的危害。作为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销售“笑气”同样会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郑旭东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