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打卡被开除,西安莲湖法院:不冤!

时间:2025-02-18 10:00: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严重扰乱企业正常考勤秩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案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一(化名)于2008年9月入职被告大山(化名)公司,岗位为监控技术岗。任职期间,张一因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岗位权限违规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请别人打卡,骗取工资,大山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对张一作出《关于给予原告处分的决定书》,给予张一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在公司全员内通报批评。同日,大山公司向张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大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391.12元。仲裁裁决以张一违反大山公司规章制度,大山公司依据事实及制度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张一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张一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莲湖法院,请求判处大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庭审中,张一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未经授权进入被告公司咨询管理系统,擅自篡改文件和数据,也不属于鼓动和串联各种不当集体行为。”大山也未将《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向其进行培训和告知,大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法官审理认为,张一作为大山公司监控技术人员,在录入指纹信息时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12次,请别人替自己打卡31次。

大山公司制定公布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员工连续12个月内每有2次记大过违纪的,处以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的行为或条件”包括: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条件”中包括: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管理系统,擅自篡改或窃取文件或数据的;策划、鼓动或串联进行各种不当集体行为的。张一的行为明显违反大山公司规章制度,其辩称大山公司未就规章制度组织学习,未阅读员工手册。经审理查明,该制度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3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且张一在与大山公司纪委的谈话也表明其对该制度中“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应受记大过处分的规定完全知情。大山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内容行使单方解除权利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

考勤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出勤、请假等情况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维持运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张一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和管理,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损失。因此,大山企业根据这一理由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刘 祎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