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套贷”出借不可取 小心伤财又伤情!

时间:2025-01-22 09:33: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从银行贷款或从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平台借款后再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呢?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贷款资质问题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贷款平台借款后再转借给被告。2021年起,原告陆续以自己的名义与包括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自己的一张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累计从各平台借款或套取信用卡金额共计50余万元,全部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在借款期间,陆续向原告还款。2023年3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分期向原告偿还各平台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款项合计30余万元。后因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向原告分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并支付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问题;

二、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款项的数额问题。

首先,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系原告从银行或网贷平台贷款取得,并非原告自有资金,原、被告对此均予以确认,该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被告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借款应当向原告予以返还。

其次,关于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款项的数额问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由于原告实际出借了资金,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一般应予支持。

根据原告与各机构签订合同的约定,罚息、综合费用、月服务费、月保险费、月担保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取得的资金即本金,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资金占用费。经计算原告向各机构借款的本金数额,扣除被告还款数额后,认定被告尚有25万余元本金未偿还;对于资金占用费部分,综合考虑结合借款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按照前述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出借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等,可能因此背上巨额债务,面临被起诉或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如此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

因此,在亲朋好友有困难的情况下伸出援手的做法值得肯定,但需做到“量力而行”,不能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切莫“好心办成坏事”,增加自身经济负担的同时对双方感情造成负面影响。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霍彦文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