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11:17:42来源:作者:
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其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从行政化向法治化和司法化的转变,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政府医疗救助作用、保护精神病人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刑事诉讼法只是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框架式地构建,这些粗线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相关立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笔者结合近几年办案经历,主要从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存在的困境,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以及规范和完善强制医疗执行及其法律监督的建议,这一角度予以浅谈。
一、强制医疗执行程序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商洛市强制医疗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困境:
一是强制医疗执行不规范。强制医疗虽然不是刑罚,也不是强制措施,但作为司法强制活动,必然需要有效监管。但因强制医疗执行主体不明确,加之商洛市没有建立有公安机关监管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即安康医院,政府也未指定临时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造成全市强制医疗人员实际执行的机构五花八门。在各地精神卫生治疗机构执行中,也无公安机关监管,仅由医疗机构作为普通精神病人进行医学治疗,部分强制医疗人员公安机关也不掌握其执行情况,在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进行检察时,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没有为被强制医疗人建立相关档案,没有定期诊断评估,救治和诊断没有具体规范,随意性较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二是无费用保障机制。作为一种医学措施,强制医疗必然会涉及医疗费用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明确被强制医疗人的医疗经费如何解决,目前全市被强制医疗人的强制医疗费用,由家属自费和强制医疗机构垫付后经医保报销两种情况,没有固定、统一的经费来源。由于费用无法及时保证,被执行人往往达不到医治效果。
三是强制医疗解除机制不畅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但实践中普通精神病院因无法定资质或从自身利益出发,无法或不愿对强制医疗人员及时做出病情诊断评估,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强制医疗人员近亲属由于各种原因也不愿提出解除申请,影响强制医疗人员及时解除强制医疗,导致强制医疗人员长期在精神病院滞留。
二、基层检察机关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督无法可依。因强制医疗机构不明确,强制医疗执行的程序、监管职责、医疗规范等均无明文规定,这就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无法可依。检察机关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至普通精神病院执行是否违法,是否必须送安康医院执行,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对普通精神病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丹凤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周某某,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到商洛市孝义疗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是一家普通精神病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是否适格无法确定,检察机关也只能对周某某治疗情况进行简单了解,对该医疗机构的治疗和监管情况是否违法无法界定。
二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基层检察院存在对强制医疗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较广,但基层院人员相对较少,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和监督经验,强制医疗案件较其他案件数量差距较大,平均到每个县院每年不足1件,在业务考核中不考核或分值较小,大多数基层院基本未开展此项监督工作,仅在上级部署专项调查等活动时掌握底数,远未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三、规范和完善强制医疗执行及其法律监督的建议
针对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笔者结合商洛市实际,提一下几点建议:
一是请上级部门推动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明确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加快推进《强制医疗所条例》立法工作,为基层司法部门开展强制医疗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在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建议省检察院推动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指定强制医疗单位,并将强制医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于强制医疗案件相对较少,可将全省强制医疗人员集中在一个定点医疗单位治疗和监管。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监督,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在日常检察工作发现法院、公安机关未交付执行的,或强制医疗机构存在侵犯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从被强制医疗人生活保障、医疗状况、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如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被强制医疗人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进行合理治疗,是否保障会见、通信权利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是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刑诉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第2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应当要求治疗机构提供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鉴定。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强制医疗解除案件,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对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要认真审查。通过监督强制医疗机构合理治疗和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诊断评估,审查被强制医疗人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使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能够及时解除强制医疗。对于不具备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作者:韩俊英、刘凯(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