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10:23:11来源:作者: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对于加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L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L县院)依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和上级院部署,能动履职,积极探索,稳妥办理了一批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笔者调查发现当前基层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深入剖析存在问题,思考应对之策,提出解决方案,对今后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
一、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L县院共计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9件,涉案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以下情形:(1)无障碍设施缺失:有的人行道口没有设置缘石坡道,有的公共服务区域缺乏无障碍停车位,给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出行带来不便,存在交通安全隐患;(2)无障碍设施(盲道)被随意侵占,主要表现为临时建筑占用盲道,共享单车、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占用盲道,成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出行的“绊脚石”;(3)盲道不连续,表现为城区有的路段存在盲道不连续,时断时续,“断头”问题严重等,成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出行的“拦路虎”;(4)无障碍设施缺乏维护和管理。调查中发现有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当,形同虚设,容易引发次生伤害,例如有的无障碍通道路面破损、坑洼不平,在残疾人、老年人乘坐轮椅通过时,极易发生倾倒、侧翻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侵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情形,L县院先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督促其履职整改。在法定期限内共计收到整改回复9件,经调查评估已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
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在新领域的实践探索。L县院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法治宣传力度不够,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社会认知度不高,社会氛围不够浓厚,公众参与度不高。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成员密切相关,事关群众便捷安全出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群众的热情参与积极支持。但由于法治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了解,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就是给残疾人用的,与自己无关。因而导致没有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缺乏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知晓率低,公众参与度不高,不利于此项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2、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协作配合不顺畅,影响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顺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惠及百姓、造福社会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繁重的系统工程。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交通管理、残联等十多个职能部门,要做好此项工作需要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但在实际中由于相关规定不完善,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协作配合不畅。有的职能部门在沟通协调中“打太极”,搞变通,虚假应付;有的职能部门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职责分工不明确,业务交接不及时,致使协作配合不能“无缝衔接”,协作浮于表面,配合流于形式;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存在认识误区与偏见,工作中推诿扯皮,软磨硬抗,协而不作,影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3、法律供给不足,相关条款滞后,导致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缺乏法律硬支撑,存在法律障碍和支撑短板。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宽泛的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更是一项知识密集、法律性极强的探索性新型检察业务工作,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支撑。当前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有: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条款是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文刚性不足,缺少强制性标准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实际效果打了折扣;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职能部门众多、法律法规规定宽泛、各主管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和边界模糊,容易引发趋利避害问题发生,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解决面临问题的对策
办理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实践探索,是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务实举措。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理清思路,深入思考,提出对策。
1、加强法治宣传,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当前,基层检察院要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法治宣传必须先行。我们要立足岗位,在办案中履行好执法普法职责,更要采取灵活务实、便捷高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可以利用检察公众号、抖音、微视频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也可以与住建、交通、残联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题法治宣传,还可以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凝聚社会共识,让公众认识到无障碍环境建设重大意义和作用,让公众养成“每个人都会在特定条件时需要无障碍环境的”理念,让人民群众知晓、关注支持、积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
2、积极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系统性民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不能只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多方位的关注,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格局。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通过调查、咨询、座谈等方式明晰职能部门权责清单、“三定方案”,深入研究相关职能权限、职责范围,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执法理念,主动适时采取联席会议、业务探讨、案件磋商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业务信息数据共享,细化完善协作机制,压实相关责任,强化重点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协同推进、系统共治的良好格局。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虚假配合,给执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应当果断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坚持问题导向,助推相关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更优惠政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针对目前存在的相关规定宽泛模糊、法律供给不足问题,我们要立足新时代,着眼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目标导向,对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利用《检答网》开展业务探讨交流,借鉴有益做法成功经验;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坚持最高检提出的“积极稳妥”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勇于开拓创新,总结实践经验,为立法机关提供详实参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建议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嵌入式”修订完善,明确无障碍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并确立违反规范的惩罚机制,确保无障碍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同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开展专题调研,尽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检察公益诉讼法》等法律,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作者:董煜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