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5:23:37来源:作者:
房子住得舒不舒心,物业服务是关键。近年来,随着业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许多小区纷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主成为“当家人”。但当业主委员会在履职中存在瑕疵、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业主权益时,业主该如何实现合法途径的权力救济?近日,西安未央法院王峥伟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
马某与王某系某小区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自2020年起,就撤换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实行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模式等事项,召开了多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及两次业主大会,并出具相关《公告》。2020年11月,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出具《关于2020年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载明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续聘现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2021年6月,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对七项议题进行表决,并选举出小区物业管理人。马某与王某认为这两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小区整体利益和业主长远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决议的成立生效是以多数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基础,本案中,小区业委会在一次表决中设置多个表决事项,“打包表决”的方式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却显然分散了广大业主对表决事项的专注程度,人为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对表决程序合法性、合规性的合理怀疑,并非是保障业主权利的合适做法,且小区业委会无法证明在表决过程中对表决事项进行了充分、公开的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整个唱、计票程序性事务系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业主大会于2020年11月与2021年6月作出的《表决结果公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也是小区业主的议事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既赋予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决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体权益,也包括程序权益,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业主人数、专有面积人数、表决送达、公示公告等方面,均需符合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只有形成健全的议事规则、合法的决议流程,才能真正释放广纳民意、汇集民智、托举“安居梦”的幸福能量。(未央宫法庭 周莹)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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