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4:28:36来源:作者: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被告人董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国窖白酒。董某购买了“曹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并以此作为所销白酒的虚假发货人及收款账户。2020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根据某国窖白酒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从一辆厢式货车上查获朱某通过物流公司配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国窖白酒16箱。11月25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信阳市某物流营业部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国窖白酒284箱,其中55箱为董某以曹某某名义发货、但尚未收款的假酒。
截止2020年11月26日被抓获,董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国窖白酒46单,销售金额201321元。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明知其所销售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对外销售,构成消费欺诈,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董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人民币603963元。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的违法所得20132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国窖白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3963元,该款项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尽可能选择可靠的正规途径购买,尽量通过大型超市、商城购买,或拨打厂家电话在厂家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选择较为熟悉的或信用度较高的烟酒店购买,避免到陌生烟酒店购买,落入假酒销售者的销售陷阱;不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来历不明的商品,谨防上当受骗。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