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保障业主“知情权” 倾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3-04-25 14:35:16来源:作者: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呈逐年递增态势,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已经屡见不鲜,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许多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而因业主知情权引发的纠纷也开始增多。近日,西安未央法院齐明明法官就调解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起,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约并进入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10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因小区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备缺失、物业管理混乱等问题,多位业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加强物业管理的诉求,业主委员会也多次与物业服务公司沟通,要求公示相关信息、规范物业管理,但却遭到拒绝,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清单、公共收益等与业主权益相关的文件材料。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起初,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同意提供部分资料,但表示其余资料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权要求公开,而业主委员会坚持要求其提供全部资料,调解陷入僵局。为了从根源化解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法官“背对背”展开调解,厘清法律规定应公开的资料范围,释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配合调取业主委员会申请公开的公共设施设备、公共收益等资料。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既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也包括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法官提醒,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幸福指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既要注重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也要保障业主合法的知情权等权益,共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大明宫法庭 薛斐)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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