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16:23:46来源:作者:
赠送网友财产,发生口角后想反悔,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概况:
被告罗某在某交友手机软件上实名注册并长期直播,2022年5月,原告薛某在罗某直播间观看其唱歌、拉二胡,并通过直播间“打赏”罗某的方式,结识罗某并添加联系方式。在网上聊天的过程中,被告罗某将自身生活困难、患有多种严重慢性病等状况告知了原告,原告薛某出于同情和对罗某才华的欣赏,分六次向罗某转账24000元。2022年底,罗某在聊天中坦言,自己经常要去医院看病,没有交通工具,出行十分不便,想买一辆电动汽车。薛某当即承诺,愿意出钱给罗某买车,随后便向罗某转账50000元。罗某拿到钱后前去购买电动汽车,发现自己看中的汽车价格高于50000元,便用微信告知薛某:“是7万1千8”,“你打了5万不够啊”,原告薛某便直接向汽车公司转款21800元,全款为罗某购买下了一辆价值71800元的电动汽车。之后,原、被告在网络聊天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相互将电话、微信拉黑,再无联系。2023年3月,原告薛某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罗某归还原告之前的6笔转账24000元,并归还原告支付的电动汽车购车款71800元,合计人民币95800元。
法官说法: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本案中,原告是在与被告交流过程中,听说被告身患疾病,日常开支较高,难以维系生活,又因病出行不便之后,出于同情、为帮助被告而自愿给其转款、为其购买电动汽车,使被告能以维持生活、治疗疾病,而被告也确实系严重困难户,并身患多种疾病,在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均没有被告索要或欺骗原告的证据存在,因此,原告自愿给被告转款、为其购买电动汽车,实际上是对被告的帮扶和支助,被告也实际接受了原告的帮扶和支助,原、被告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而形成的是为履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作者:李善庆、王双(城固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