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3:18:39来源:作者:
近日,南郑法院大河坎法庭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2015年初,Y房产公司以其18套房产作抵押向L农村信用社借款9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Y房产公司无法偿还债务,L农村信用社将其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汉中中院调解、执行、拍卖,汉中中院于2018年12月裁定,Y房产公司将上述抵押房产中的17套房屋(包括本案案涉房屋702室)交付原告L农村信用社抵偿债务,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L农村信用社时转移。2020年11月,L农村信用社对17套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L农村信用社发现案涉702室房屋已被甄某装修占用并已更换门锁。
2016年,甄某听同乡赵某说有低价房源,遂将全部购房款18万元交给赵某,让赵某代其交给Y房产公司用于购房,无任何收款凭证。2016年5月,甄某与Y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702室房屋。之后甄某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收到L农村信用社发出的律师函后,未找过L农村信用社,亦未到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了解情况。L农村信用社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甄某搬离案涉房屋。
审理中,甄某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已经进行房屋装修,拒绝搬离房屋,亦拒绝对房屋装修部分进行鉴定。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效后,承办法官依法判决甄某于限期内搬离案涉房屋。对于甄某的损失,甄某可凭证据对其与案外人Y房产公司签订的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价款、装修价款等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后,甄某不服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甄某购房前后,不对案涉房屋情况进行核实,得知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后,未采取有效方式协商解决,而是置之不理。房屋是大宗商品,买卖双方都应尽到谨慎义务,尤其是购房者,更应该核实好房屋基本情况,并按时办理产权登记,否则很可能房财两空。
作者:易虹秀
编辑: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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