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国际学术交流中刺探国家机密 要注意!

时间:2023-04-11 17:00:23来源:作者:

 

赵博士在国外参加学术会议上,认识了“国际某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回国后,赵博士一直和研究员保持联系,二人一直通过邮件进行学术交流,双方经常互相邮寄学术资料和小礼物。半年后,该研究员提出可以给赵博士孩子提供出国留学全部开销及大量现金,但作为交换,需要赵博士向他提供涉密科研项目情况。赵博士感觉不对,便拨打“12339”举报电话反映这一情况。国家安全机关核查发现,该研究员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并及时指导赵博士摆脱纠缠,避免了国家利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寄语: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某些有政治企图的人可能会利用大学生、国家科研人员、政府机关干部、军队官兵,以金钱、个人利益为回报。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是极严重的犯罪行为, 有关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严格自律,面对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相关信息。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思妤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