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6-03 17:15:30
阅读量:
【案列】1986年5月6日,张某在原高潮区砖厂制砖胚时受伤,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张某提出工伤赔偿,砖厂负责人承诺张某已经发生的医药费全部报销,后续治疗费凭据报销,其他的款项以后再说。张某也未反对,他的伤情治好以后,被安排在砖厂门卫室当门卫,所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也一直在砖厂报销。一晃十年过去了,到了1996年5月,上级撤区时将原高潮区砖厂下放给周镇,由周镇企业办公室主管。张某又找镇领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镇领导口头答应,但一直拖着不办,此事一直拖到2015年尚未解决,张某无奈提起诉讼。
对张某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起诉在诉讼时效中。其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持此意见的人认为:张某1986年受伤,虽然没有获得赔偿,当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尚未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有着落,其权利没有受到侵害。1996年5月撤区并镇时,因赔偿问题找镇上主要领导发生推诿时,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点应从1996年5月起开始计算,按照20年的保护期,要到2016年5月之后才算超过诉讼时效,现在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张某的起诉绝对地超过了诉讼时效。该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某于1986年5月6日受伤,其实际权利已经被侵害,到2015年,其权利被侵害已经接近30年,因此,张某的起诉绝对地超过了法律的20年保护期,故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综合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精神,张某一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时间应为1997年5月6日。张某于1986年5月6日受伤,1996年5月撤区并镇时,因赔偿问题找镇上主要领导发生推诿时,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从此节点计算,张某的诉讼时效尚有一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此案诉讼时效到期时间为1997年5月6日。
(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特殊情况”。在本案中,张某伤好后被安排在门卫室上班,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因此,也不符合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故,张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