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毒友”代购毒品如何定性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06 20:15:30 阅读量:

 

案例:王某、李某二人均系吸毒者,关系较好,王某同时还贩卖毒品,李某对王某贩毒不知情。王某谎称自己要吸毒,出资让李某为其购买毒品,李某同意为王某购买毒品,李购回如数将毒品交给王某,后王某给李某吸食毒品两次。王某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缴获海洛因5克。
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李某吸食毒品属于从中牟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首先,李某对于王某贩卖毒品并不知情,他为一个吸毒者购买毒品,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所以其不是王某贩卖毒品的共犯。其次,对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定性,关键取决于代购者的主观故意和代购毒品的数量。如果代购者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其相当于二道贩子的角色,应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若代购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则要看代购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本案中,李某为王某代购毒品后如数交给王某,王某给李某吸食毒品并不是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也不是李某背着王某,私自扣留的部分,而是他们关系比较好,平时相互吸食,是在李某代购毒品行为完成后,王某给其吸食毒品的一个行为。所以李某在本案中并未从中牟利,也没有变相加价,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最后,从王某处缴获毒品五克,并不在李中手中,且数量达不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雷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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