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辨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欠妥

时间:2024-03-06 19:56:4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武春 武香君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中,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表述,笔者认为欠妥。正确的表述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

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是监督法的明确表述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因而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形成审议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审议意见是明确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表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是监督法中明确规范的表述。

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人大常委会是指机关的名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机关中的具体个体,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两个概念是紧密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从数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看作是一个集合的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这个集合中的元素,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回事。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欠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所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一定是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由于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个人发言的罗列和综合,因而每条具体的审议意见可能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个人或若干人的共同意见,也可能是全体或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法并没有要求审议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历次下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也能得到佐证。其下发的审议意见基本上都是这样表述:“出席会议的人员普遍认为”、“部分出席会议人员认为”、“有些出席会议人员认为”。这显然也表明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或部分人员的意见。

2、“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含义。尽管监督法中没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表述,但这种表述却经常出现。怎样正确理解“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含义?可能有二种理解。第一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等同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第二种理解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必须是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因而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哪一种理解较为合理呢?显然应该是第二种。这是由于,如果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意见和建议,就必须代表人大常委会这个整体的意志。审议意见既然冠上人大常委会这个名,就应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志,就必须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认可,否则就代表不了人大常委会了。

为了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含义理解为第一种的人,特别是行文者,只要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误解也就解除了。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该理解为第二种,这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

3、“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欠妥。如果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第二种理解,也即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必须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那么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表述显然是欠妥的。这是由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太会去统计有多少人赞同某一条具体的审议意见,我们不知道审议意见有多少人赞同。既然不知道审议意见是否为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就不能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表述。当然如果能明确知道审议意见是半数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这种表述也是可以的,但这毕竟要有半数以上这个条件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为审议意见,其性质一样,法律地位相同,“一府两院”都是研究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重要。

既然监督法明确了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表述,笔者认为还是按其规定为好。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