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3-18 17:01:48 阅读量:
一、驻所检察室工作开展情况
1.驻所检察室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纠正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看守所严格、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保障国家法律在看守所得到正确统一实施;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看守所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通过依法监督纠正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人权保障在诉讼过程和刑罚执行中得到体现,使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管改造场所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2.坚持配合看守所开展“严管、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在押人员的再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驻所检察室增强政治责任感,把维护监管秩序和看守所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对抢劫、行凶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应及时有力地打击反改造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坚决遏制,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检查,及时了解狱情动态,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事故苗头,积极协助看守所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驻所检察室存在的问题
3.驻所人力不足,监督效果不佳。丹凤县检察院驻所检察部门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的措施有限,提出的有些问题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不能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大大降低了监督效果。同时,该院当前驻所人员3名,1名干警临近退休不到一年时间,1名检察官助理即将调离,1名书记员,派驻检察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执法水平偏低、侦查技能偏弱和人员老化、数量偏少等问题,近两年虽然在人员上进行了部分调整,情况有所改变,但人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职责要求之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不适应新时期驻所检察工作需要。
4.立法不完善,与驻所检察工作需要不适应。由于看守所条例规定过于原则且老旧,驻所检察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及监管活动的监督,亦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执法监督缺乏力度。特别是由于社会形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驻所检察室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监督缺乏刚性,致使驻所检察室对于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却不能收到较好的纠正效果。
三、完善驻所检察的三点建议
5.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驻所检察监督职能。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规定驻所检察的业务范围、工作程序、监督手段。
6.加强预防,建立纠正监管活动违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权利告知制度,包括告知历次法律程序的发生和变化。完善检察官定期接待、会谈、受理申诉、回访的工作机制。建立"牢头狱霸"信息库和预防机制。"牢头狱霸"在监所内的表现形式,无非是“屡次进宫”人员、羁押时间较长人员以及暴力性犯罪人员。所以应全面掌握在押人员信息,建立信息库,加强关注。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如建议实行在押人员睡觉铺位轮换、定期调换监房、伤痕鉴定等制度,杜绝“牢头狱霸”产生的温床。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和定期评议制度。改变以往事发才被动监督的消极方式,制定看守所民警的个人执法档案,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纠正意见,反馈情况登记在案,定期汇总分析。对看守所管理绩效、改进措施等各方面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报告同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7.提高驻所检察干警素质,建立驻所检察人才培养机制。驻所检察干警要切实把驻所检察当作一项使命完成好,尽职尽责地维护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能得到公正、公平实施。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能力。驻所检察部门业务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监督对象具有特殊性,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这都要求驻所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通过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驻所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另外还可以通过经验交流会、案件评析会等形式总结办案件中一些好的做法与教训,提高驻所干警收集证据和依法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解决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作者:刘凯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