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检察司法救助水平

来源: 时间:2022-02-08 16:38:44 阅读量:

全面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断提高检察司法救助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侵犯人身权利等重大刑事案件依然处于高发态势,一些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而导致家庭困难,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形成越级上访增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党的十八大以后,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强化司法制度改革,我国从保护人权角度出发,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为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奠定了基础。笔者就司法救助制度相关规定予以解读,共同加深对检察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解。

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产生过程。司法救助制度最早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它是通过给予被害人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创伤,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是国家对被害人的临时补偿安抚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最早起源于新西兰,1963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之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我国最早从2004年开始,率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许多地方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经过多年司法实践,2008年正式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司法制度全面改革,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我国司法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不再局限于刑事被害人,同时也包括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申请执行人、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从这一规定来看,扩大了司法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由过去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转化为司法救助,救助方式也从单一的支付救助金,调整为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实现与法律援助、以及其它社会救济相衔接。

2016年8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六部委规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从目前司法救助规定来看,无论是国家救助意见还是最高检的救助工作细则都属于政策性、制度性规定,还不是完整的法律法规,我国司法救助工作还处在实践探索阶段,需要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与立法司法相衔接。检察机关经过多年实践,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通知,标志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将全面予以实施。

二、司法救助制度产生的重大意义。我国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体现司法为民,是法治化进程的重要表现,通过司法救助手段,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弱势群体能够充分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司法救助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是顺应加强权利救济现代法治发展的新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三、救助对象及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法律依据。《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面。《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在开展国家救助工作中,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救助对象和范围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救助的七种具体情形:(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细则》明确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果救助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司法救助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本细则救助条件的,应当向被害当事人告知其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及时向本院控申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具体办理,控申部门接到申请或救助线索后,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分为救助申请材料的受理、承办人审查、制作审查报告、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报批、申请核拨救助资金、以及救助资金发放等。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救助意见,呈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从而引发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四、救助政策导向和重点。为进一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精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特殊保护救助理念,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要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同时,高检院为响应中央扶贫号召,巩固扶贫成果,防止脱贫后返贫,及时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细则》七种情形,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当事人,应当予以救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全力攻坚原则,要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2021年2月23日,高检院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这五类人员分别是:因案致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理念、机制和成效,不断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另外,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司法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制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把握,不能重复进行救助。同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也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司法救助,当然,救助申请人在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如果生活仍然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在生活上进一步提供帮助。

总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及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通过救济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保证被害人权利,确定多层次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更为完善和深入人心,健全我国司法制度,完善执法体系,也更能进一步发挥司法制度最大效能,彰显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作者:田念民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