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2-15 16:52:11 阅读量:
12月14日上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分别对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拟不起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税务机关代表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代检察长尚锋主持了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听证会。赵某某,系陕西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其公司能少缴税款,遂与他人商议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给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虚开金额累计498982元,税额共计14969.46元。赵某某收到发票后交由会计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扣税款。案发后,赵某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发票票数额累计达到40万元,构成虚开发票罪。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检察官认为,赵某某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的情节,且赵某某所经营的建筑公司在当地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对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参加听证的各方代表也纷纷发表了意见,并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保障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彰显了检察温度和司法关怀。同时,促进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赵某某表示,要从案件中吸取教训,提升学法守法意识,做到合法依规经营。
当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还主持了另外两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参加听证的各方代表也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周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拟不起诉的意见。会后,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起涉民营企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者:吴萌 周丹丹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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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