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2-15 16:50:46 阅读量:
2021年12月1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十一名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训诫。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数额小、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理的情节,该院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量后,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十一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训诫会上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公开宣读、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及《训诫词》,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进行了公开训诫和严肃教育,希望今后能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回报社会。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机会,给我的孩子一个未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激动的说到。十一名被不起诉人均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并递交悔过书,承诺今后一定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告诫身边的家人朋友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事不冲动,一定会好好珍惜、改过自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会后承办检察官还与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就不起诉后继落实被不起诉人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了意见交换。
作者:滑艳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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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