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酒后“项包”害人害己

来源: 时间:2021-12-14 11:11:13 阅读量: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酒后“项包”害人害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判决生效,被告人张某某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20年8月4日22时,被告人张某某饮洒后驾驶陕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泾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舍大桥桥面时,发现交警设卡检查车辆,遂驾车掉头逆向逃离现场。逆行过程中与沿泾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郭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同车人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等五人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叫朋友焦某某赶到现场,为自己“顶包”,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识破。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8.6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逆向行驶,并找朋友为自己“顶包”的行为错上加错,检察官温馨提示:要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好习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生命微小,却宝贵,酒虽好,却不能贪杯,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李相媚)

编辑:孙钰颖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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