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9 09:24:35 阅读量:
近日,平利县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王某2001年4月出生,2017年5月,王某进入邻居家中,窃取现金2000元。案发后,王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王某状况及犯罪情节后,平利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1年。考验期内,王某遵守管理规定,表现较好。今年7月26日,依法对王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因考虑案发时王某是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275条的规定,将王某犯罪档案装订成册,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字样,存入档案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阅。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说,“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升学、就业、参军、生活保障等,可以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方亮)编辑:李思科